转战债市投资转债 必看的三个重要条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网   更新时间:2016/2/14 11:00:45  

          三、 赎回条款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分为有条件赎回条款和到期赎回条款。有条件赎回条款是指在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出现可转债对应股票多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转股价格的某个百分比情况,发行人有权按比面值稍高的价格赎回部分或全部可转债。到期赎回条款是指可转债到期日后几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以比面值稍高的价格赎回全部没有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的到期赎回相当于普通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真正有意义的是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如果一个计息年度发行人首次不赎回,则当年也不能再行使赎回权。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质是强制转股条款,发行可转债一般都不是为了债权性质的融资而是为了延期的股权性质融资。可转债的发行人一般不愿出现回售和到期还本付息,都希望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尽快转股,这样就解除资金压力了。当然,如果公司的基本面出现重大且长期利好,公司的原有股股东不愿意股权被稀释且公司的流动资金特别充裕,那么发行人也有主动赎回的动力,这里不是迫使持有人转股而是真的想赎回可转债减少转股,这里有潜在回购注销股票提高原股东收益的效应。

  “在本期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 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 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的105% (含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债。”这是中海转债的赎回条款。中海转债于2008年2月26日收市后首次满足赎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行使赎回权。2008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中海转债"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中海转债以每张103.00元的价格被赎回,个人投资者持有"中海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63元/张。中海转债这次共赎回118,270张,本金为11,827,000元,仅占"中海转债"发行总额20亿元的0.59%,因此,"中海转债"的赎回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中海转债的到期时间是2012年7月1日,相当提前四年让转股的事尘埃落定解除了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

  熟悉可转债的三个重要条款对投资可转债大有裨益,特别有利于把握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可能出现的套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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