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钢股份关于唐钢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8/1 9:33:38  

重要提示:

  回售价格:100.8 元/张(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个人、基金所得可转债利息部分扣缴所得税)

  回售申报期: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7日

  回售资金到帐日:2008年8月14日

  本公司A股股票“唐钢股份”(股票代码:000709)自2008年6月14日至2008年7月25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即14.56元)。根据《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唐钢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唐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敬请持有“唐钢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回售条款

  (一)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约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可在上述约定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将不得再行使回售权。

  本次回售价格为“唐钢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利息,即100.8元/张。(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个人、基金所得可转债利息部分扣缴所得税)

  “唐钢转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回售条款生效后、回售申报期开始前,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不少于3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唐钢转债”持有人应在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唐钢转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到帐日为2008年8月14日。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二、回售期间的交易

  “唐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唐钢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三、其他

  “唐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唐钢转债。“唐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地点:唐钢股份(000709,股吧)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9号

  电话:0315-2701188

  传真:0315-2702198

  特此公告。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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