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租出租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能低于7平方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6/16 21:49:11  

  近期,《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据悉,《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涉及外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务工和在各类市场、大型超市设立摊位等事项以及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等内容,社会影响面较广,且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草案在房屋租赁方面,明确了人均承租面积,要求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对于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规定
  早报讯事实上,关于租赁居住房屋人均面积的规定早在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中就已明确。该办法还同时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其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卫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其出入口要与非出租的房屋分开;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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