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联合早报网   更新时间:2010/6/1 14:15:09  

  (北京综合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发布通知称,国务院已批准《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包括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逐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等。

  《意见》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包括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同时要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另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针对房地产税征收,北京观察家认为,房地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要变成现实,还面临区分“房产”与“地产”、改革房产会计评估制度以及有效甄别征税对象等问题。 

  专家指出,但在确定税基时,以目前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必然包含土地的价值。而在中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度下,物业持有者掌握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法定“住宅70年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类租约费用”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之内。因此,房地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显然需要划分“房产”和“地产”。税基评估应当剔除国有土地涵盖的价值,才能避免重复征缴等问题。

  房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也是一大难题。按照市场法评估,房产价值中很难剔除土地因素;如果按照成本法评估,那么房产价值仅仅是钢材、水泥等建安成本。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成本法核算的房屋账面价值逐年折旧,多年后房产便只剩下“残值”。

  按照这种方法评估,房地产税对物业持有者形成的“增量成本”,很可能就与物业费相仿,这显然不符合房产税扩征的初衷,也无法通过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实现调控房价的目的。

  作为房地产税扩征的前提条件,现行的会计制度及由此衍生的房屋价值评估体系均应做出相应改革,在剔除土地因素后依然能根据市场法则“还原”房产价值,实现合理征税,增加炒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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