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请求撤销超高物业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4/26 12:30:32  

  案例:徐女士1997年购买了本市某商厦内的一个商铺,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维修公约,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5元。到了2005年12月,商厦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转换,并在区政府小区办备案。2007年11月,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商厦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徐女士和许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欺瞒业主,收取物业费远远超出每平方米18元的周边市场平均水平,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业主委员会认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物业费确实高于周边市场平均水平,而且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没有征求大部分业主的同意,故判决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明:《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属于关系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因此商厦的业主委员会不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法定数量业主同意,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约定明显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物业服务价格,侵害了业主利益。徐女士作为业主,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文/韩炜

关键词

:业主 委员会 签订 物业 商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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