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卖经适房购商品房可减契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3/7 8:59:11  

  昨天,记者从北京地税部门获悉,本市居民卖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商品房的,符合一定条件,可按二者价差计征契税。
  地税部门介绍,为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本市对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房屋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再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房的,均可按购买商品房与出售已购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此前,此类居民购买商品房需按商品房全款交契税。
  地税部门规定,以2009年1月22日为界限,纳税人在2009年1月22日(含)之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均可享受此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已于2009年1月22日(含)之后缴纳契税,应享受优惠而未享受,均可去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于房屋的售、购房时间的认定,可按纳税人提供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准予入住证明等相关资料上注明的时间,以符合条件的孰优原则确定。
  此外,相关市民的房屋权属证明中,必须注有"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字样。市民有疑问可拨打北京地税局热线12366咨询。

相关文章:
上海明确公租房准入条件
住建厅:商品房延迟竣工验收备案将重罚
天津下发房地产新规 严限豪宅开发
厦城市规划管理:低于24米住宅楼须“戴帽子”
北京市发布新规 新房交业主应给质量保证书

最新文章:
· 统计局:3月份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降幅收窄
· 广东潮州和汕尾两市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 郑州六部门联合发文:今年计划完成1万套二手住房“卖旧买新、以旧换新”
· 北京携手津冀两地推介宅地 拟适时优化土地交易规则
· 北京取消离异3年内不得京内购房政策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