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9/27 20:38:13  

  业主在装修时如果乱改变结构、损毁房屋主体、打承重墙的,出了问题业主承担责任;开发商如果没拿到预售许可证,再拿"定金"的事儿给买房人设置陷阱,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要按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进行罚款。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质量
  开发商交房不提供"两书"
  最高可罚5000
  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其中,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
  而使用说明书,应当附有房屋品质状况,并明示房屋合理使用方法。
  解读:房地产商在交付房屋时,开发商若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交付。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果开发商未按规定向买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根据条例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关于装修
  装修时改变房屋结构业主要担责
  条例:买受人应当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损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找到楼上装修业主,楼上的说是房屋质量问题,让找开发商,可开发商又说是房屋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的。最后找不到人,只能把楼上的给告了,也闹得邻里关系不和。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房屋的装修改造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不少人在装修时改变房屋结构甚至打掉承重墙,像楼上装修楼下漏水等类似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给楼下业主造成了很大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条例规定,如果业主装修改变结构、损毁房屋主体和承重墙等,出了问题房主要承担责任。
  关于销售
  违规预售商品房
  没收违法所得还罚款
  条例: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很多房地产企业为了销售房屋坑蒙拐骗,就拿"定金"的事儿给买房人设置陷阱。
  比如,现实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子还没建成,就开始让买房人交一部分的定金,但并不告诉他们每平方米的价格是多少钱,只说到开盘时可以优惠多少钱,可是,到开盘时问题来了,楼价突然一下子高了很多。
  根据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随意进行,开发商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后方可预售。而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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