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万发  文章来源:haining.gov.cn   更新时间:2022/9/26 22:17:31  

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人才安居保障,进一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做好人才房票申报兑现工作,我们制定了《海宁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2日


海宁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强化人才安居保障,进一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符合我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的部分A-H类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经认定纳入省人才库的C类及以上人才。


2.D类人才:“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领军人才;“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先锋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拔尖人才(除嘉兴巧匠外);“星耀南湖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拔尖人才(除嘉兴巧匠外);省技术能手、浙江工匠、嘉兴市首席技师。


3.E类人才: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入选者;“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骨干型团队负责人、嘉兴巧匠;浙江青年工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博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Ⅰ类人才。


4.F类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经浙江省核发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硕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Ⅱ类人才。


5.G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经浙江省核发具有技师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潮乡特支Ⅲ类人才;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6.H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以上涉及人才计划的须经我市推荐申报入选,涉及外籍人才的外国来华工作许可证须经我市申报签发,涉及团队核心成员的须为团队第1、2位核心成员。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我市用人单位。


对纳入“一事一议”安居定制的顶尖人才和人才分层分类目录中各相当层次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统一认定。


(二)适用条件


1.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引进或培育,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市国库。


全职引进或培育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下同);


②在我市依法缴纳个税的各级领军人才及外籍人才;


③其他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全职引进或培育的情况。


2.申请人才房票时,应距法定退休年龄(特定领域人才放宽至70周岁)3年以上,并承诺服务期限满5年,其中申报时累计社保(个税)缴纳时间2年及以上的,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海宁工作3年及以上;社保(个税)缴纳时间未满2年的,承诺服务期限=5年-已服务期限。


3.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夫妻双方共有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日期为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已享受我市其他政策性住房优惠的不在人才房票使用范围内。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房票,房票金额为:A类人才一事一议;B类人才150万元;C类人才120万元;D人才80万元;E类人才60万元,其中出站后全职留用的博士后75万元;F类人才30万元;G类人才10万元,其中购房时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15万元;H类人才5万元。


人才房票使用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一并享受,人才房票使用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


三、相关规定


1.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满6个月(不含补缴)可申请人才房票,房票可直接抵扣购房款。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申请人才房票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申领一张,限本人一次性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等,房票使用时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使用人才房票的商品住宅应满足双方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并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未达到承诺服务期限终止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按服务期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人才房票使用金额-(人才房票使用金额/60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3.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房票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满服务期限须退还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4.人才房票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使用人才房票的商品住宅,其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人才房票结算截止时间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再结算。


四、申办程序


人才房票申办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海宁市人才房票申领审批表》,填写基本信息,提供申请资料。申请人才房票所需材料如下:


①《海宁市人才房票申领审批表》;


②身份证(外籍用护照)复印件;


③人才层次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⑤社保缴纳记录或纳税记录;


⑥结婚证(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复印件;


⑦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如无法通过部门共享或核验取得的,由人才本人提供。


2.资格审核。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人才首套房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享受资格审核。


3.公示。联审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在网站上公示7天。


4.协议签订。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和人才本人双方书面签订《海宁市人才房票申请管理协议》。


5.房票核发。协议签订后,市人力社保局核发人才房票正联与结算联。


6.房票使用。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出示人才房票正联与结算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付款方式必须注明“人才房票”及抵扣额度。


7.房票结算。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人才房票购房网签后,即视作人才房票标的额度资金已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办理人才房票结算手续。房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结算,结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资料如下:


①房票正联;


②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联审后拨付人才房票补贴资金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附则


1.市住建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发布人才房票房源楼盘征集信息,并就房票的结算方式等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约定。


2.符合《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76号)的人才,人才房票与人才购房补贴按照“择一、不重复”原则享受。


3.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涉及人才购房补贴条款同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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