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导致基民受损失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基民可索赔
■法律界人士认为,基民索赔实践操作阻力很大
足坛的“假球”和“赌球”黑幕,对球迷来说,还只是伤心,不至于破财。而证券业的“老鼠仓”,却令基民们伤心伤神更伤财。近日,基金业的三只“硕鼠”被中国证监会拎了出来并做了相应“灭鼠”处理,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民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经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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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老鼠”违法建仓期间持有该只基金的基民,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提出赔偿有法律依据,但实践起来阻力重重。
“鼠患”频发 基民损失大
证监会日前通报,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分别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而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则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老鼠仓”基金经理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例。
这已经不是首起“老鼠仓”案件了。2007年,上投摩根的唐建违规被查,成为首个“老鼠仓”基金经理。随后,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融通基金的张野也被认定有“老鼠仓”行为。
“基金经理在建(老鼠)仓时,我正好持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用我的钱为他自己谋利,而他的非法所得包含我买基金的损失,是不是应该赔我?”昨日,一位网友在河青论坛“谈股论基”发帖,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索赔。
据记者了解,“老鼠仓”基金经理用掌握的基金业绩换取私利,往往导致基金业绩下滑,吃亏的是购买了这些基金的投资者。 <<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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