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规范金融机构大股东行为 严禁混淆机构服务

作者:办法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1/6/18 12:25:09  



 

6项“严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大股东的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办法》措辞较为严厉,有6项“严禁”、19项“不得”。


6项“严禁”包括: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严禁滥用股东权利;严禁不当干预;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


其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加强其所持银行保险机构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


“上述规定对于一些持有较多金融机构牌照、类金融机构牌照的网络平台影响较大,在监管部门加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趋势下,一些违规行为有待得到规范。”一位分析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19项“不得”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增资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不得阻挠或指使银行保险机构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等。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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