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6/16 15:43:03  

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2007-10-12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控制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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