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8/17 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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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办理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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