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是香港市场术语,内地市场术语叫做“多方”,英语叫做optimist。香港股市所谓的“好友”相当于我们A股的“多方”,即看多、看涨的一方,“淡友”相当于A股的“空方”,即看空、看跌的一方。 什么叫做“获豁免交易商”? “获豁免交易商”是香港市场术语,又叫“获免注册交易商”,内地市场术语叫做“豁免注册自营商”,英语叫做Exempt dealer。 (1) 监察委员会如信纳任何人的业务符合以下规定,则可宣布就本条例而言该人为获豁免交易商─ (a) 该人的主要业务包含以下一项或两项活动─ (i) 经营除证券交易业务以外的某些业务; (ii) 以第(2)款指明的一种或多于一种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并且 (b) 该人在香港进行的任何证券交易业务中的较大部分,并非以第(2)款所指明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而该较大部分业务是与或透过以下一人或多于一人的代理而达成的─ (i) 注册交易商; (ii) 获豁免交易商;或 (iii) 香港以外的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 第(1)款所提述的证券交易方式,是─ (a) 发出任何是或当作是《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招股章程的文件,或任何由监察委员会所认可的互惠基金法团或单位信托发行并经监察委员会批准的招股章程; (b) 与任何人或提出与任何人作出协议,为或旨在由该人包销证券; © 在证券首次出售时,向人作出认购证券或购买证券的邀请; (d) 向人作出认购或购买政府证券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证券的邀请; (e) 与业务涉及取得、处置或持有证券的人达成任何交易,而该人是以当事人身分达成此宗交易的。 (3)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4) 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监察委员会可藉宪报公告,宣布就本条例而言─ (a) 任何持牌银行; (b) 任何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VIII部注册的受托人公司;或 © 任何属于为本段的施行而在监察委员会规则中订明的某类别人士的人或经营如此订明的某类业务的人, (由2000年第20号第5条修订) 为获豁免交易商。 (5) 监察委员会可于任何时间撤销根据本条作出的宣布。 (6) 监察委员会须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宪报刊登所有属获豁免交易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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