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9日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过程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联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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