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港澳保险代理人可在内地设独资公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4 9:58:19  

中国保监会2007年12月27日发布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

  这是保监会履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四”中关于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承诺的具体举措。“CEPA补充协议四”于2007年6月底、7月初签署。

  此项开放举措也意味着,自2008年起,内地居民将可享受到港澳保险代理公司提供的保险理财咨询等服务。

  保监会27日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有关事项的公告》,首次明确了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有关事项。

  公告规定,2008年起,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的,申请人必须为港澳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而并不包括那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欲申请进入内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还须符合下述“十、五、五”规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公告称,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可参照现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根据2005年起实施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接受其监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等。

  保监会统计,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256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688家,保险经纪机构318家,保险公估机构250家。目前保险专业中介渠道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4.6%,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1.7%。

  2007年11月,保监会出台了成立以来有关保险中介领域的第一个综合性指导意见——《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鼓励保险代理机构开展面向家庭和个人的理财咨询服务”等政策。

相关文章:
最高法推进保险司法解释三起草工作
应完善新《保险法》2年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仍有现实难题
看新《保险法》 让你的保险更保险
新保险法实施 被保险人利益更“保险”

最新文章:
· 平安产险:车险理赔服务再升级 打造客户“三省”服务新体验
· 平安产险交出“五篇大文章”一季度答卷
·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7亿人
· 习近平对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塌方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 开展“救护师认证”,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推进“寿康养护”一体化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