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实施分类监管 偿付能力不足公司被套九大紧箍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7/11 10:34:54  

偿付能力已成为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根红线。

  7月10日,保监会正式以主席令的形式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首次明确提出在保险业内实行分类监管。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规定》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效率。

  规范动态偿付能力

  袁力透露,目前我国上百家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充足的公司占87%,其中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较为充足,一些小公司、新公司由于业务发展较快,对资本金有较大的需要。

  5年来,我国保险主体从小于30家发展到超过100家,全行业的资本金也从5年前的360亿元增加到现在的1300多亿元。

  是次下发的《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要求保险公司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四方面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等。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副处长郭菁对记者表示,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主流方向,也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前进方向。

  他说,《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建立了这一监管框架:如要求偿付能力评估、报告、管理、监督都是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动态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体系等。

  偿付能力评估方面,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内部风险管理情况和面临的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

  此外,《规定》还确立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三大分类监管

  经过酝酿,是次《规定》终于明确提出在保险业内实施分类监管的措施,即在偿付能力监督方面,通过对公司风险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规定》要求,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充足II类,为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对于不足类公司,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等九类监管措施。

共 2 页   1 [2] 下一页 末页

相关文章:
保监会同意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苏黎世国际(百慕大)有限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最新文章:
·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7亿人
· 习近平对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塌方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 开展“救护师认证”,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推进“寿康养护”一体化
· 新能源车险“三高”问题何解
· 中国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开展一线环卫工人慰问活动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