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高管任职资格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0/23 12:57:55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若干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拟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但是,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拟任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或者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拟任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拟任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拟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也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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