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企不得对外担保 三种行为不禁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1/2/14 8:44:26  

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自1月20日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下属成员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通知称,保监会将加大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在禁止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同时,通知强调,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三种行为不在禁止之列,即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及海事担保。

  通知指出,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并且评估偿付能力时应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各保险机构应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监会已要求各保险机构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于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保监会。对于已发生的属于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于6月30日前予以解除,于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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