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监局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1/3/2 8:48:39  

本报讯 记者 赵修彬 黑龙江保监局通过加强综合治理误导销售等有关问题,不断推进行业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并取得显著效果。

  首先,黑龙江保监局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注重制度层面的治本之策。该局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多项规定,对规范销售行为提出了全程化的要求。从事前看,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监管规定的投保提示制度和专人负责的回访制度,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应由各保险总公司统一制定。从事中看,向个人销售新型寿险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这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若电话销售的,则应告知客户查询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从事后看,保险公司应在10天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对回访的要点作明确规定,回访可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针对黑龙江省有关情况,黑龙江保监局2010年还出台了《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强化省级公司管理责任,纠正部分公司默许纵容的做法,严禁借助产品说明会进行误导。

  其次,黑龙江保监局认真开展销售误导专项检查,依法惩处违规行为。该局一直将销售误导问题列入重点检查项目。2010年,巡查暗访了21家银行网点,对暗访发现的私印宣传单、冒充银行人员等问题,召开暗访情况通报会,向各保险公司负责人通报了问题,提出了清查整改要求,并组织监管干部深入公司督导落实。相关保险公司对19名责任人予以罚款、除名等处罚。在2010年全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中,检查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存在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未在10天犹豫期内进行客户回访、回访话术不规范等问题,依法对违规的公司和个人严肃处理。黑龙江保监局还加强消费者教育工作,提升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为多角度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健康消费、理性投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产品风险提示制度、进行社会公告、开展集中宣传日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向消费者介绍银保业务等产品特点,提示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确定自己的缴费能力和购买需求,理性购买保险产品。

相关文章:
保监会同意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苏黎世国际(百慕大)有限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最新文章:
· 开展“救护师认证”,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推进“寿康养护”一体化
· 新能源车险“三高”问题何解
· 中国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开展一线环卫工人慰问活动
· 中国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开展“普惠金融推进月”宣传活动
· 太平人寿山东分公司“消保大使在身边”系列专访-日照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