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养老金保险 个人缴费归个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1/23 13:11:07  

本报讯 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要求保护个人权益。《办法》要求在有关团体养老保险合同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并且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监会昨天公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涉及的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其中,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保监会表示,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有关办法中规定,应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如投保人退保,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在提高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有关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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