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险单一股东持股禁超三分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公网   更新时间:2018/3/8 15:50:27  

  图:保监会明确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新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新规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三分一;并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託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此外,还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投行人士认为,新规旨在防止险企成为利益团体的融资造血平台。/大公报记者 毛丽娟 冯健军

  保监会指出,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降至三分一,并按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三分一以上)、战略类(持股15%以上)、财务II类(持股5%以上)、财务Ⅰ类(持股不足5%),对四类股东规定五至一年的不得转让股权期限(见附表)。

  四类股东设禁售期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处长曹晓英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新办法正式实施后,不会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公司进行视窗指导,对于新的保险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保监会发改部主任何肖锋指出,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1%的,一是可能出现增资过程中不能再增,股比自然下沉。二是这些公司目前运营不太好,管理办法已经开始设立相应的制度,对治理不完善的股比超过三分一的公司,监管机构要求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一的标准,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过此方式来制约。

  对于为四类股东设定不得转让股权的期限,保监会明确“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华金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严建明分析,修订的《办法》核心目的就是要防止保险机构成为某些利益机构或个人的融资造血平台。他指出,基于近期某些保险企业运营过程中暴露出的监管教训,防止某些利益集团将保险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该《办法》强化准入门槛,股权透明,尤其是防止险企拿保险资金循环出资,加大对保险资金的运作监管。

  业界:引导资金有效配置

  该《办法》要求将保险公司股东分类监管,下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等,严建明认为,这方面对民资保险公司或者民资控股(如安邦、前海人寿)的险资企业影响较大,对不少资金流入私募基金和股市、地产等领域的国有或地方国有控股的险企也会有影响。

  严建明续分析,目前大环境就是加大去金融机构槓桿,以前部分金融机构担当金融掮客角色,加强监管肯定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股权出资,股东准入门槛及股东持股的透明性上。但另一方面,也应对保险资金投向及其比例有一定的指导性意见,不能一味打死;此外,还要引导保险资金有效配置,要细化资金去处、配置比例。如配置各项债券、信託私募、股票投资的规模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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