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险企补血机制 保监会再调次级债募集门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1/5/20 8:51:32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8日再次披露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去年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修订稿对次级债的募集门槛进行了适度调整,最大的变化在于:最新修订稿将“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限额从此前修订稿的不低于10亿元下调为不低于5亿元,对净资本的要求又重新回到了2004年10号文水平。业内人士称,此举意在为患上“资金饥渴症”的保险行业“疏通”补血机制。

  在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保险公司缺乏适当的再融资渠道的背景下,发债几乎成为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之一。因此,该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适度修改,对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所谓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申请门槛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与保监会令(2004)10号《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等限制性条件。同时,还大幅提升了对净资产及募债规模的门槛,规定保险公司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之前的规定为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前者为100%)。并明确,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等。

  显然,根据去年底的修订稿,险企募集次级债的门槛明显提高。

  然而,根据目前保险行业现实情况,过高的门槛明显不利于险企发债,其融资需求受限,业务发展也无疑受影响。

  时隔将近半年,最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于昨日公布,最新稿明确,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时间超过三年;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等。显然,对净资本的要求又重新回归到2004年10号文水平。

  与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一样,最新稿仍然要求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等。

  另外,最新稿新增加了一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显然,保监会总体上十分“体谅”保险公司缺乏合适的再融资渠道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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