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高利贷抬头 保监会发布九大禁令打击违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1/11/8 8:58:10  

  保监会明确禁止的九大违规行为

  1.将保险资金直接贷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2.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将资金贷给非保单持有人

  3.开展委托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

  4.串通金融机构出具虚假存款证明挪用资金

  5.违规购买有关金融产品

  6.超标准和范围使用回购融入资金

  7.改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用途

  8.截留挪用保费或串通保险代理机构截留挪用保费

  9.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在资金层面上的种种变化,让部分地区的民间借贷变得愈发活跃,“高利贷”问题也有所抬头,参与其中的不仅有民间资金,还有正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大量资金涌进“油水”丰厚的民间借贷市场,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民间资金过热、“高利贷”有抬头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上周,成都商报记者从保险业内独家获悉,为了严防“高利贷”问题的抬头趋势,同时进一步规范金融活动,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保监发【2011】62号”文件《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通过官方渠道明令禁止保险资金“搭上”民间借贷。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对有无参与民间借贷进行自查,并要求将检查结果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方式上报保监会。如有参与或隐瞒不报,一旦查实将处以重罚。

  金融机构绕道参与民间借贷

  今年初以来,大批中小型加工企业陷入困境。与此同时,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银行信贷整体紧缩,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的环境不断恶化,不少中小企业被迫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使得民间借贷市场空前火爆。有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有抵押的贷款月息高达3%~4%,无抵押贷款月息低的也高达5%~6%,有的纯信用贷款月息甚至高达10%。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民间借贷市场的暴利,不仅吸引民间各路资金进入,即使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甚至是一些保险和银行资金也“绕道”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变相发放高利贷,以博取更高的收益和利润空间。一些金融机构私下把部分资金以委托存款的方式交由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也通过各种手段私自动用客户资金,把这些巨额资金以高利贷的方式借贷给中小企业,从中赚取高额的息差。“这些投机行为给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蕴藏了很大的风险。”

  保监会下发通知

  保险机构违规进入民间借贷,不仅对保险资金的安全和保险公司正常运行造成威胁,还极大伤害了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给金融和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作,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明令禁止保险机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并在文件中详列了涉及“违规”的一些操作方式。

  成都商报记者在《通知》中看到,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得使用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协助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民间借贷。明确指出了包括“将保险资金直接贷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将资金贷给非保单持有人”等9种违反政策和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将加强监管

  “其实保险业内的确存在过一些与民间借贷有关的违规行为,需要加强规范和约束。”一位经验丰富、现在某保险公司负责保险销售督察的人士透露,出于追逐利益、追求收益等种种原因,有的公司或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假借帮助客户缴纳保费、办理退保等为由,挪用和侵占保费。他透露,通常在保险公司内部,“营业部因为直接做业务,属于较高风险岗位,会受到公司的各种约束。”另外,如个险、银保、团险三大渠道的销售管理岗、收付费岗、单证管理岗位等,也因岗位特殊,都会受公司内控部门的“特别关注”。

  根据《通知》内容,为防止保险公司和机构内部人员私下动用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完善保险资金托管制度,将各类保险资金和资产纳入投资管理及托管方位。进一步加强活期存款投资比例、交易对手、运作方式的管理,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不正当关联交易。强化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后续管理,督促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履行职责,监督项目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监控资金流向。

  此外,保险机构还需规范不动产投资运作,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以项目公司为平台参与民间借贷;同时加强保费收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止分支机构截留挪用保费收入。

  开展自查

  根据《通知》规定,文件下发后,各保险机构将认真组织自查,彻底检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查证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问题,并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方式将全面检查情况上报保监会。

  如发现有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问题,或者其他违规投资事项,各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应在自发现起的5个工作日内逐笔上报详细情况。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违规投资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隐瞒不报的,将按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文章:
保监会同意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苏黎世国际(百慕大)有限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保监会同意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度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最新文章:
· 开展“救护师认证”,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推进“寿康养护”一体化
· 新能源车险“三高”问题何解
· 中国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开展一线环卫工人慰问活动
· 中国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开展“普惠金融推进月”宣传活动
· 太平人寿山东分公司“消保大使在身边”系列专访-日照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