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开展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10 10:16:02  

近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拓展到意外伤害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参保农村居民保障程度,提供了新的途径,取得了新的突破。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为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意外伤害保障的缺陷,扩大农村居民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使宁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使全市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条件: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二)筹资方式: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鼓励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险公司坚持低收费、高保障、保本微利、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自觉接受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参保范围

  以参加宁波市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参保农村居民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或致残保险金以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付。承保面应是当地全体参加新农合的被保险人(或95%以上),每县(市)区最低参保人数不得少于10万人。

  四、保险方案与收费标准

  为适应宁波市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制定了“普及型”、“适中型”和“高保障型”三个保障方案,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的农村经济状况加以选择;也可以由各县(市)、区另行确定农村居民的意外风险保障标准或保障方案后,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保险公司以突出社会效益为目的,以收支基本平衡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广大农民群众。

  保险方案与保险费标准(单位:元)

  

  如果当年保险基金出现节余,保险公司应在下年度承保过程中抽出部分赢余设立安全教育基金,用于农民安全预防的宣传教育;如出现亏损,当年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下一年的保险费率依据上年赔付情况适当调整。

  五、缴费方式及筹资渠道

  保险费缴纳方式为年交,可以由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筹集方式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标准对参保农民给予补贴。

  (二)对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有节余的地区,可以从节余调剂金中划出一部分投保意外险。

  (三)个人自愿出资和村集体出资的基础上,附加乡镇补贴等多种方式筹资。

  (宁波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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