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庭上回应“1元保险费”事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24 1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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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乘客较真儿购买客票多付一元保险费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针对诉讼,保险公司在庭上做出回应,称乘客可用长途汽车站当天的流水号申请理赔。 

  07年11月11日,李滨到天津出差,在购买汽车票时,被搭售了1元钱的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在法庭上,李滨说,在此项保险费收据上,既无所乘车辆的班次号也没有乘车时间,就连乘客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都没有记载。这违反《保险法》有关条款,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对于李滨的主张,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只要存有保险费收据,我们就会予以理赔。”因为,尽管保险收据上没有明确记载乘客的身份信息,但所有票证都有存根,一旦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能了解到。如果乘客收据丢失,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流水号和其他乘客证明的方式申请理赔。 

  因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