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29 10:40:53  

  六、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其它收入及利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七、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八、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时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从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金;申领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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