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办理过程中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3/26 10:23:54  

相关文章:
“车挨炮崩”怎么办:保险公司或赔偿70%维修费
一位电销车险客户理赔体验
退保多源于销售误导
一份没有解除的保险合同
两步走巧妙安排留学保险

最新文章:
· 平安产险:车险理赔服务再升级 打造客户“三省”服务新体验
· 平安产险交出“五篇大文章”一季度答卷
·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7亿人
· 习近平对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塌方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 开展“救护师认证”,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推进“寿康养护”一体化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1起车主诉保险公司拒赔车险的案子。据了解,在办理军队驾照转地方手续的过程中,匡女士驾驶新车出了事故。车管所为匡女士出具了已生效的地方车辆驾驶证,但保险公司仍以匡女士没有或持无效驾驶证为由拒赔。为此,匡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8万元保险赔偿金。

    匡女士在诉状中称,2007年1月,她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同时购买了新车保险。匡女士表示,购车时,其持有的是军队车辆驾照,正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地方车辆驾驶证的手续。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如发生事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半个月后,匡女士在驾车时发生意外,撞在树上,致使车辆损坏。报警后,匡女士被判承担全责。匡女士为修车支付18万余元修理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署了定损单。此后匡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却被保险公司以“没有或持无效驾驶证”为由拒赔。

  匡女士表示,2007年3月,其军车驾照转地方的手续已办理完毕,车管所为其出具的地方车辆驾驶证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即车祸发生时,其地方车辆驾驶证已经生效。

  匡女士认为,车管所给她出具的驾驶证是有效证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并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她已向保险公司业务员说明了其正在转换驾驶证的情况,但业务员并没有提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