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1.3%。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二)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三)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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