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12/21 8:41:51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第3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晏巍、晏琦

 

  联系电话:028-86639775,028-86635825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业务通则、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管理、基金财务、稽核内控、统计精算、档案管理、数据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十二个方面。

 

  第二章业务通则

 

  第四条本规程的经办服务对象包括:

 

  (一)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以上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含港澳台居民);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即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以上聘用、招用、雇佣的人员统称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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