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阳泉中支收10万元罚单: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两项违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保险   更新时间:2021/1/8 8:34:53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阳泉银保监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阳泉中支)以及当事人白云、赵越。

  根据罚单信息,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存在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行为。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共套取手续费24.22万元。公司工作人员赵越将本人办理的车险业务虚挂到公司3名代理人名下,由上述3名代理人将公司发放的车险业务代理手续费转回赵越本人账户。

  白云,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赵越,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经代渠道客户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太平财险阳泉中支还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太平财险阳泉中支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客户提供车辆安检服务。经核实,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向该公司支付安全检测费用49600元,涉及安检车辆124辆,而客户实际未接受安全检测服务,后该公司扣除费用后将剩余的48808.41元打入第三方账户,用于给客户保单折扣。

  白云,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综上,阳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合计罚款10万元,对管理责任人白云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赵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阳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地址:阳泉市开发区虹桥路1号嘉瑞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

  被处罚个人姓名:白云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副经理(主持工作)

  被处罚个人姓名:赵越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经代渠道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行为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共套取手续费24.22万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赵越将本人办理的车险业务虚挂到公司3名代理人名下,由上述3名代理人将公司发放的车险业务代理手续费转回赵越本人账户。

  白云,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赵越,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经代渠道客户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个人账户流水、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客户提供车辆安检服务。经核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向该公司支付安全检测费用49600元,涉及安检车辆124辆,而客户实际未接受安全检测服务,后该公司扣除费用后将剩余的48808.41元打入第三方账户,用于给客户保单折扣。

  白云,时任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合作协议、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账户明细、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管理责任人白云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赵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管理责任人白云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泉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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