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49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1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详情见下表。
2021年上半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单位:元
档次
|
缴费基数
|
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月缴费金额)
|
1
|
3368
|
673.6
|
2
|
4000
|
800
|
3
|
5000
|
1000
|
4
|
6000
|
1200
|
5
|
7000
|
1400
|
6
|
8000
|
1600
|
7
|
9000
|
1800
|
8
|
10000
|
2000
|
9
|
12000
|
2400
|
10
|
14000
|
2800
|
11
|
16000
|
3200
|
12
|
19335
|
3867
|
此外,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期间免收滞纳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预缴当前结算期之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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