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业务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幸福人寿被罚10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保险   更新时间:2021/4/13 8:10:55  

  4月12日,营口银保监分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开出罚单,因在意外险业务经营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公司被罚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涉及保费309.9万元,费率为基准费率的134.9%-248.69%,且未见变更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等资料。属于费率浮动超出基准费率30%以上且无合理调整依据及费率调整审批手续,违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寿总公司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二、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未按该公司备案的费率表区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私家车”相应年费率。涉及保费97.76万元。

  三、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行为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显示,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为25%。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率超出预定费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费金额192万元,对应手续费支付金额113.40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被罚款十万元,刘巍被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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