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理保险经纪合计被罚60万元: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保险   更新时间:2021/4/16 9:04:01  

  3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达理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共计罚款6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一、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业务人员及其亲属、客户参加“高峰会议”“极峰会议”,并出境旅游。部分客户出境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支付至公司账户,其中上半年“高峰会议”活动中,28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66.7万元;下半年“极峰会议”活动中,15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33.82万元。

  李怀三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合规、活动宣传等,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内部文件及签报、“高峰”“极峰”相关的会议材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5.35亿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六条关于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

  吴怡珍时任公司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管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职业责任保险单及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永达理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永达理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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