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8〕39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㈠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㈡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
以济南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850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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