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洞机  文章来源:忙果   更新时间:2021/7/8 8:53:52  

  一、起草背景

  2020年7月17日,省委召开推进不能腐制度建设部署会,对不能腐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任务作出全面部署。按照《推进不能腐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的任务分工方案》,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不能腐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同时借鉴有关省市经验做法,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起草原则

  按照“明确职责和协同监督并重,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细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和权责清单,构建监督联动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过程控制,强化社保机构内部制约机制。

  四、主要内容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共32条。

  第1条至第6条,对《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等作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领导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财政、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实施联合监督,相关部门协同监督。

  第7条至第17条,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作了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财政、税务和审计等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的职责,同时,对基金预决算、收入、支出、管理等重点环节监督事项实施联合监督。对监督检查及结果处理作出了规定。

  第18条至第20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作了规定。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方式等。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举报投诉管理,及时公开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

  第21条至第28条,明确了在社会保险政策制定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财务管理、岗位设置、内部稽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基金管理风险事前预防,实现基金监督关口前移。

  第29条至第31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32条,明确了《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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