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足三张保单 享受"多资多财"的幸福人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钱经》杂志   更新时间:2010/4/2 10:40:37  

  容易产生“吃亏”心理

  当定期寿险满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的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你所交的保险费不能返还。很多消费者就会产生这样一种感觉,即履行了交保费的义务而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的“吃亏”心理。其实,产生这种心理的原因是没有真正认识保险的本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接受商业性服务是必须付费的,比如看电影要花钱买票,去邮局或银行汇款要支付手续费,参加商业培训要交培训费,享受物业管理服务要支付物业费。保险也是众多服务的一种,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保险公司做出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约定保险事故不发生时不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允诺,该条件允诺的对价就是投保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

  因此,保障型产品的保费可以视为是一种保障服务费,当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已经在约定保险期限内享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服务,缴纳保费就是必需的。

  关注两个重要条款

  定期寿险只能提供暂时的寿险保障,在保险期满时终止保单效力。随着保险需求和经济收入状况的改变,有些投保人希望在期满时续保一个定期寿险,有些投保人还可能在期满前将定期寿险转换为终身寿险。

  但是,有的被保险人可能因身体状况恶化而被视为拒保风险,买不到所需保险产品,或者保险费率将明显增加。针对投保人的这种顾虑,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中设计了两个重要的条款:可续保条款和可转换条款。

  可续保条款——允许投保人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在定期寿险期满时续保一个定期寿险。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或向保险公司提供关于最近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投保人要求续保,则不论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何,保险公司都必须给以续保。多数可续保定期寿险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续保一个期限、保额与原保单相同的定期寿险。比如,对于保额10万元、期限5年的可续保定期寿险,投保人可以续保一个保额为10万元、期限为5年的保单。当然更多时候,保险公司通常只允许续保保单的保额低于原保单、保险期限小于原保单。

  可转换条款——允许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将定期寿险转换为终身寿险。也就是说,即使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已严重恶化,成为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投保人的转换要求。转换后终身寿险的保费只能按事先约定的保险费率收取,不能根据特定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而提高保费。当投保人将可转换定期寿险转换成终身寿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签发一个新的保单,并通常根据转换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保险费率。比如,王先生在32岁时为自己投保了一份10年期可转换定期寿险,4年后,他因为自己的收入显著提高而决定将该保单转换成终身寿险,则终身寿险的保险费率按照王先生36岁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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