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一公司副总被判死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联合早报网   更新时间:2012/11/28 17:09:59  

  (联合早报网讯)中国江苏高院11月28日公布了由泰州市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其中涉及王付荣截留保费达5646万余元,暴露了新华人寿的巨大管理漏洞。

  据法制网报道,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为弥补挪用亏空,王付荣在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期间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2009年10月9日,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退还3500万余元资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回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发回江苏分公司。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王付荣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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