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意见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9 11:06:46  

保监厅函〔2007〕36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1月25日之前将反馈意见传真至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祝春光 栗利玲(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电话:010-66286617 66286183

  传真:010-66288102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首席财务官的概念】本规定所称首席财务官,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的统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置首席财务官职位,不再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或类似职位。

  第四条【对首席财务官的总体要求】首席财务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勤勉尽责。

  第五条【董事会对首席财务官的管理责任】首席财务官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应对首席财务官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对不能胜任的,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对首席财务官的监督职责】中国保监会对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并对首席财务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首席财务官的职责

  第七条【具体职责】首席财务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体系;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筹资管理、收益分配、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营销管理、合规管理等其它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报告路线】首席财务官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首席财务官每半年至少一次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向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征询意见的义务】如公司另设有负责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财务官在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前,应当向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征询书面意见。

  第十条【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义务】首席财务官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公司的经营行为或财务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者侵害公司、被保险人或股东的合法利益时,应当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或管理层不予纠正的,首席财务官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一条【获取履职相关信息的权利】首席财务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参加会议和决策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首席财务官出席或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首席财务官在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会议上,对其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首席财务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职业操守和品行条件】首席财务官应当具备正直、诚信、勤勉的品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条件】首席财务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包括: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备国内或国际认可的会计、财务、投资、精算等相关专业资格或会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经验;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上述第(二)、(三)、(四)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其它条件】首席财务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健康条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十七条【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财务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在其他机构或组织从事可能导致难以有效履行首席财务官职责的工作的;

  (四)国保监会认为不适宜担任首席财务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提交审查的规定】保险公司筹备组应当在开业申请材料中提交拟任首席财务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拟任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保险公司更换首席财务官,应当在上一任离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承担首席财务官职责的临时负责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明显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重新指定临时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上一任离职后的6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拟新任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或变相任命首席财务官。

  第十九条【应提交的审查材料】保险公司申请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审查,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首席财务官的决议;

  (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首席财务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前任单位或前任岗位的离任审计报告,不能提供的,应当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拟任首席财务官本人出具的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审查方式】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以包括: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书面考试;

  (三)任职考察谈话;

  (四)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任职考察谈话】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考察拟任首席财务官对与其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首席财务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首席财务官双方签字。

  第二十二条【征询意见】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首席财务官原任职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业团体等机构征询意见,了解拟任首席财务官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考评】中国保监会对首席财务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定期考评,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通报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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