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
将于3月1日起开始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等
得出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
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减除之后——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下文),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
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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