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开始办理 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作者:第一金融网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21/2/28 11:29:13  

  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

  将于3月1日起开始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等

  得出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

  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减除之后——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下文),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

  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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