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买二手房不要委托经纪机构代收房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8/1 11:30:25  



  本报讯(记者 刘扬)市建委新近推出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自行成交版,不过市建委负责人昨天提醒,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二手房必须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经纪成交版,如果签订自行成交版也不要委托经纪机构代收房款。

  按照要求,通过经纪机构买卖二手房的,须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经纪成交版,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时,三方应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

  但是个别房介公司为了撇清责任,“推荐”买卖双方签订自行成交版合同,同时收取佣金。市建委负责人提醒,买卖双方签订自行成交版合同的,买卖双方要自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作为委托代理人代办,收取任何代理、代办费用。同时,为了房款安全,二手房买卖双方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要签署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要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

  这位负责人表示,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可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网上投诉”或向房屋市场管理部门举报。

  据了解,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需要警惕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不进行网上签约、诱骗买卖双方签订自行成交版合同;隐瞒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代理并收取代理或代办费用;将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代收代付;隐瞒交易价格、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不告知买卖双方网上签约查询密码;非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交易、收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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