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9/5 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信托经营行为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就公司概况、经营概况、会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重大事件临时公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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