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还需进一步细化

作者:马龙生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更新时间:2011/11/25 14:55:57  

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有望得到监督。 简仁山 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中国新闻网11月24日报道)

  人们一定还不会忘记,事业单位照顾本单位干部子女的“内部招聘”、表面公开招聘实为量身定制的“萝卜招聘”事件;人们更不难发现,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倚仗与领导的私交,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但工资分文未少,大量吃空饷的现象……而与此类人事管理乱象相对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是彻底实现了全员社会招聘,内部竞争上岗,人员有进有出三大变革,以上乱象有望从法理层面被遏制。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也不难发现,即使颁布了这一条例,今后的事业单位,与纯粹在市场上“找食吃”的股份制企业相比,生存环境还是优厚了很多。这种优厚,不仅体现在招聘、竞岗、合同、待遇等一系列要素的规范程度上,从某些环节衔接的宽松度上,也能看的出来。比如,跨进事业单位门槛但竞岗失败的“有职无岗”者,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适用条件仅有两项:一是“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是“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想想看,年度考核一年只有一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就更不用说了。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即使在单位干不了什么正事,但只要能撑到“年度考核,调整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之前,都可以在单位混下去。更何况,考核的弹性,又足以容纳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感情因素”呢?

  目前围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腐败,比法规规定的“不准”,要复杂很多,也隐蔽很多。比如,通过异地权力交换,权势者可以互相关照对方的子女;再比如,在面试阶断,单位领导的下属在面试本单位领导的子女时,随意掌控自由裁量,帮助其过关等。深入地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乱象,仅从相对“原则”的法理层面,还很难真正被遏制。真正的成效,首先有赖于法规细则不能或较少被人钻空子;二是要把更多智慧、资源用在执法环节上。比如,对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违规行为,执法机关不仅要真查真管,而且要即往也咎,不能下不为例;再比如,对于本单位人员亲属参加应聘的,不能由本单位人员招考,把“避嫌”作为一个硬性规定来掌握,对厚着脸皮不避嫌者,除废除招聘,还要对当事者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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