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变相无证售房最高可罚五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8/1 11:30:58  



  本报天津7月29日电 记者 王继然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项新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天津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住宅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制度,以确保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售房款、房地产中介机构占压挪用群众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该条例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规定凡发生钱款收受行为,且钱款收受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的,都属于无证售房行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及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都属于违规销售。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违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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