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贷2万卖房人欲私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9/10 10:36:30  



  买家要求返还房款获支持

  晚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李胜南 为了少交税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43.8万元的房价写成了40.02万元;在贷款过程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将20万元的贷款做成了22万元。由此,买房人施女士多付了2万元给卖房人李先生。为了追回这2万元,施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返还施女士房款2万元。

  2月,房主李先生将一套房屋通过中介公司卖给了施女士,总价为43.8万元。3月,施女士和李先生签定买卖合同,将转让价款写成了40.02万元。当日,施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23.8万元,另外20万元通过贷款支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由于银行经办人员的疏忽,将施女士申请办理20万元的贷款金额误操作为22万元,并将其划至李先生账户。施女士发现后,即与李先生交涉,但遭拒绝。

  李先生辩称,双方不是在施女士诉称的中介公司完成买卖的,所以居间合同已经失效。房屋实际成交价为45.8万元。如果施女士称是银行工作人员贷款疏忽出错的话,那她不应起诉自己而应起诉银行。

  审理中,中介公司的朱先生当庭作证,称当初双方约定的房价款为43.8万元,但为了少交税,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书写上的房价款是40.02万元。印象中双方商定的贷款是2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也出庭作证,称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手续最先由他经手,当时买合同的房价款为40.02万元,施女士口头要求贷款2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李先生向中介公司即证人朱先生出具的委托书可以看出,朱先生是双方买卖房屋的中介。其次,李先生与中介公司最先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及证人朱先生的证言都证实,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款为43.8万元,而买卖合同上书写的40.02万元的转让价款,是双方为了少交税而做低的合同价款。买卖合同对具体付款金额的约定并结合证人杨先生的证言,可认定涉案房屋原告申请办理的贷款金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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