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赔偿规章:旅客最高获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民航资源网   更新时间:2011/7/25 16:51:07  

民航资源网2011年7月24日消息:7月23日20点34分,动车D3115(杭州至福州)与动车D301(北京至福州)在温州发生追尾,造成脱轨坠落事故,共有4节车厢从距离地面几十米高的高架上掉落。目前,事故已造成35人遇难,受伤人数210人。

随着事故救援、调查的逐渐开展,有关事故的赔偿也理应进入相关部门的工作范畴。

笔者整理出有关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条例以供参考,同时也附上民航事故赔偿条例作对比。

铁路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而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依据上述法规,铁路旅客最高将可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民航

依据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

在8.24伊春空难中,河南航空公布的“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这主要是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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