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规则发生变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1/20 12:01:06  



  本报讯 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0次会议,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修正案草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原道交法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然而,现行规定没有明确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此次修正案草案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责任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40%的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赔偿处理原则经历了从“撞了白撞”到“撞了不白撞”的过程。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按责赔偿的原则,机动车在事故中承担多少责任,能获得多少比例的赔款。根据现行道交法76条,不论是否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情况,除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否则所支付的事故赔款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补偿。因此,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获得保险理赔,还主动向警方申请承揽事故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修正案草案对财产保险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在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赔偿的具体比例后,机动车驾驶人无须担心赔款得不到保险理赔,而保险公司也能够准确掌控此类事故的赔付情况,以便预留责任准备金。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道交法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毕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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