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业严厉监管 违者必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4/27 10:16:38  


  从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至今,美国证券市场发展经历多次波折,政府和行业监管也在市场起落中逐步成熟和完善。从立法到执法,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无不贯穿这样一个原则: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可以追溯到1929年的经济危机。在此之前,美国政府奉行的是自由市场原则,对证券市场监管很少。1929年股市泡沫破裂后,政府开始加强监管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从1933年到1940年,美国相继出台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2001年12月,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一事件极大地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度。为防止安然事件重演,美国于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并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督和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很多新的规定。

  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监管体制。在金字塔的顶部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享有法定最高权威。同时,美国各州也设有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清算公司都有责任监督市场交易及其成员活动。而这些自律组织本身则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其颁布的规则和标准也要经过政府监管机构审查才能得以实施。另外,自律监管的效果还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事后评估,如果监管不力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将要接受政府的修正、制裁和处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美国证交委的调查下,华尔街多家大型券商曾经受到过处罚。当时,不少投资者指控华尔街券商在1989年至1994年间,操纵以技术股为主的纳斯达克股市的交易价格,使得投资公司利润增加,而普通投资者却要因此付出额外代价,为此,至少有30家券商受到美国司法部起诉。1997年,这些券商支付9.1亿美元用以弥补违规经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内的美国10家券商被指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市场上有垄断行为,其舞弊行为包括:利用自身势力,让首次公开上市的新股流向某些特定投资者,而交换条件是这些投资者必须在二级市场支撑股票价格,或者向券商们提供其他与新股金额等值的金融业务;另外,把股市上最抢手的首发新股分配给那些潜在的上市公司负责人,以换取这些公司将来上市时的股票承销权。为了结这场官司,上述券商于2002年同意支付总额超过14亿美元的罚款和其他费用。

  今年,由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引发的市场动荡再次让政府监管机构将目光投向了华尔街。美国财政部、证交会等机构已开始针对主要券商在这场危机中扮演的角色进行调查。(本报驻纽约记者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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