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要挟”老师是过度溺爱的“次生产物”

作者:刘正猛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17/2/26 22:01:27  

  学生“要挟”老师是过度溺爱的“次生产物”

  20日下午我们收到天河街坊关先生报料,在龙口西路一间培训机构里面,有一个小男孩爬了出窗口,说要跳楼。男孩还要挟老师,要老师给他三千块!男孩为什么会这样呢?视频的这一幕发生在龙口西路一间珠算的培训机构,当时是昨天中午两点十分左右。报料人关先生送孩子过来上课,他在现场看到小男孩突然爬了出窗外。老师在教室里面安抚男孩的情绪,家长全部撤到教室外面,有消防员也来到楼了。那为什么男孩要问老师拿三千块呢?(2月22日中国青年网)

  学生权利是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它既包括学生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也包括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但是这其中并不表示其享有“有求必应”的权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的施教者也并不负有对学生“有求必应”的义务。

  尽管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和学生权利的保障,同时也一直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但是在家庭教育中,许多父母由于过分溺爱孩子,从而养成了对孩子“有求必应”的习惯。久而久之,部分孩子也就把这种“溺爱”潜移默化成为其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从而导致部分孩子个性偏激、好胜甚至我行我素和蛮不讲理。如上述新闻中的小学生显然是在家庭教育中长期受到溺爱,从而养成了“有求必应”的霸道性格,从而上演了一出“要挟”老师的闹剧。

  这也是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的原因。所谓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生伤害事故。其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学校管理制度方面、学校设施设备方面、学校工作方面、学生自身、不可抗力因素等。其中学生自身的不良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是最频发和不可控的。

  在笔者看来,学生“要挟”老师是过度溺爱的“次生产物”,要想此类闹剧不再上演,笔者认为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对孩子的关爱应该有个正确的表达方式,教育为主,疼爱有度。此外还需要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家校合一”教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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