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倡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2/6 10:44:17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防止出现大面积破产和失业潮,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经济增长,银监会近日制定并颁发《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以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更好地扶持小企业发展。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它是独立的专营机构,包含一系列独立运行机制,集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建立、客户市场开拓、内部财务核算、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等一系列职能一身,实现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对独立。《指导意见》规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时如有需要,还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旨在引导大银行进一步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考虑到此类机构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就是小企业(包括农村及县域经济的小企业、小额农贷等),因此不纳入《指导意见》重点引导对象范围。

  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但是考虑到小企业对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和专营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表内外业务协调发展的需求,银监会允许专营机构扩展业务范围,开展代客理财、收费类中间业务等与核心授信业务相关的宽泛的金融服务。

  由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化程度高,对于从业人员任职要求高,尤其是在专营机构的起步阶段,客户积累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独立于其他银行业务,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专营机构人员薪酬可以独立定级,甚至可以高于本银行系统内部平均的同等级的职工收入水平。

  在风险容忍与问责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可以根据小企业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同时《指导意见》体现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专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从管理机制上消除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顾虑,提高其展业积极性。

  对于许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而言,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不良贷款不能及时核销,不良率长期居高不下,其开展小企业业务的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对此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应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以及时核销小企业不良资产,提高展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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