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明确律师基金法律服务细则

作者:敖晓波  文章来源:《联合早报网》   更新时间:2010/12/23 21:47:09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2日表示,近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金细则》),对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的相关执业细则做出了规定,上述规则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则,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书面留痕,并审查原件。据悉,证监会还将针对出台细则,完善对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重要证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在内容分工上,《执业规则》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侧重于规范方法、程序;《基金细则》等业务规则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侧重于规范实体事项。

  据介绍,《执业规则》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根据《基金细则》,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基金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

  对于该项细则出台的背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的证券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因此,证券法律服务必须严格、规范,按照统一、明确的执业准则进行。

  来源: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